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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个核医学放射防护标准的对照与选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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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对两个核医学放射防护标准的对照与选用理解

发布时间:2023-10-17

      针对核医学这一专门核技术应用领域,国家卫生健康委与生态环境部分别于2020年和2021年发布实施了GBZ120《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与HJ1188《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两个标准。两个标准的发布,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对核技术应用中辐射防护的重视;同时也暴露了我国标准制定中存在针对同一对象制定不同标准的现实问题。问题不是笔者的关注点,本文仅就两个标准中容易引起困惑的差异内容进行摘录,以便大家对照。


条款

GBZ120-2020

HJ1188-2021

说明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利用放射性药物开展临床核医学诊疗、实验研究以及放射性药物制备活动中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GBZ120-2020和HJ1188-2021均针对核医学这个特定活动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制定,那么两个标准的执行也应依照两个部门的各自职责,因此对标准中范围的理解显得格外重要。

分区

控制区一般包括使用非密封源核素 的房间(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或)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等)、扫描室、给药后候诊 室、样品测量室、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治疗患者)、卫生通过间、保洁用品储存场所等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控制区主要包括回旋加速器机房、放射性药物合成和分装室、放射性药物贮 存室、给药室、给药后候诊室、扫描室、核素治疗病房、给药后患者的专用卫生间、放射性废物暂存库、 衰变池等区域。

差异主要在卫生通过间”和“衰变池”。

布局

通过设计合适的时间空间交通模式来控制辐射源(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给药 后患者或受检者)的活动,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与注射放射性药物前患者或受检者不交叉, 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与工作人员不交叉,人员与放射性药物通道不交叉。

核医学工作场所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工作人员、患者、放射性药物和放射性废物路径。工作人员 通道和患者通道分开,减少给药后患者对其他人员的照射。注射放射性药物后患者与注射放射性药物前 患者不交叉,人员与放射性药物通道不交叉,放射性药物和放射性废物运送通道应尽可能短捷

GBZ120规定了“时间空间交通模式”这个前提。

分级

分类

核医学的工作场所应按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规定进行分级,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应依据计划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对开放性放射性核素工作场所进行分 类管理,把工作场所分为Ⅰ、Ⅱ、Ⅲ三类。

应按照 GB 18871 的规定,将辐射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大小分为甲级、乙级 和丙级。

前者有分类要求,后者无。

防护控制水平

在核医学控制区外人员可达处,距屏蔽体外表面 0.3 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 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 2.5 µSv/h,控制区内屏蔽体外表面 0.3 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 目标值应不大于 25 µSv/h,宜不大于 2.5 µSv/h;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分装柜或生物安全柜, 应采取一定的屏蔽防护,以保证柜体外表面 5 c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 25 µSv/h;同时在该场所及周围的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应满足个人剂量限值要求。

距核医学工作场所各控制区内房间防护门、观察窗和墙壁外表面 30 c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 小于2.5 μSv/h,如屏蔽墙外的房间为人员偶尔居留的设备间等区域,其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10 μSv /h。

放射性药物合成和分装的箱体、通风柜、注射窗等设备应设有屏蔽结构,以保证设备外表面 30cm

处人员操作位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小于 2.5 μSv/h,放射性药物合成和分装箱体非正对人员操作位表面的 周围剂量当量率小于 25μSv/h。

 

后者严于前者。

2023年9月13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和医学标准相关条款咨询的复函》解释该款具体含义为:

1.控制区内工作人员经常性停留的场所(人员居留因子≥1/2),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2.5μSv/h。2.控制区内工作人员较少停留或无需到达的场所(人员居留因子<1/2),如给药/注射室防护门外、给药后患者候诊室防护门外、核素治疗住院病房防护门外以及核医学科患者走廊等位置,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10μSv/h。

操作

设施

操作放射性碘化物等挥发性或放射性气体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操作放射性药物场所级别达到乙级应在手套箱中进行,丙级可在通风橱内进行。

目前医院普遍配置的是通风柜,而非手套箱。

固废

处理

固体放射性废物暂存时间满足下列要求的,经监测辐射剂量率满足所处环境本底水平,α表面污染小于 0.08 Bq/cm2β表面污染小于 0.8 Bq/cm的,可对废物清洁解控并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a)所含核素半衰期小于 24 小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时间超过 30天;b)所含核素半衰期大于 24小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时间超过核素最长半衰期的 10 倍;c)含碘-131 核素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超过 180天。


废液

处理

对于槽式衰变池贮存方式:

a)所含核素半衰期小于24 小时的放射性废液暂存时间超过 30天后可直接解控排放;b)所含核素半衰期大于 24小时的放射性废液暂存时间超过10倍最长半衰期(含碘-131 核素的暂 存超过 180 天),监测结果经审管部门认可后,按照 GB 18871 中 8.6.2 规定方式进行排放。放射性废液总排放口总α不大于 1 Bq/L、总 β不大于10 Bq/L、碘-131 的放射性活度浓度不大于10 Bq/L。

2023年9月13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和医学标准相关条款咨询的复函》解释该款具体含义为:

含碘-131放射性废水可按照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进行排放:

(一)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第8.6.2条规定,经监管部门确认单次排入普通下水道的废水中碘-131活度不超过1ALImin(9E+5贝可),每月排放的废水中碘-131总活度不超过10ALImin(9E+6贝可)。

(二)暂存180天后,衰变池废水可以直接排放。

(三)暂存不满180天但监测结果表明碘-131活度浓度已降至不高于10贝可/升水平,也可直接排放。

常规检测

新购置或经检修后的敷贴器正式用于临床前,应进行验收检测,验收检测项目如下: a) 敷贴器源窗表面完整性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的检测;b) 距离贮源箱表面 5 cm 及表面 100 cm 处周围剂量当量率的检测;c) 敷贴治疗室内地面、墙面及治疗设备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检测;d) 治疗室外周围剂量当量率。

  a)、b)、c)每年一次;b) 当其中任一项疑有损坏或问题时应随时检测。

控制区和监督区所有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居留的有代表性的点位 和存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备的表面;

监测频率不少于 1 次/月。

放射性核素操作台面、设备表面、墙壁和地面,给药后患者候诊 室,核素治疗场所的设施、墙壁和地面等,放射性废物桶和包装 袋表面,工作人员的手、皮肤暴露部分及工作服、手套、鞋、帽 等。

每次工作结束(出现放射性药物洒落应及时进行监测)

 



具体到现实应用中,针对同一对象,存在一些不一致的要求,我们该如何执行呢?个人理解,国家标准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技术延申。以上两个标准虽都是行业标准,但在我国,行业标准不仅仅是行业自律形成的技术共识,也是部门规章的技术延申。那么,标准的应用就理应需要与部门职责密切联系起来。

中央编办【2003】17号《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是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注入管理等工作。我个人理解两部门就医疗机构核技术应用的职责应是:前者负责来源安全并仅允许用于医疗应用,后者负责职业健康防护与医疗技术质量。安全与防护有区别,也密切联系;同时,源的流通使用也有明确阶段。因此,充分理解了安全与防护这两个概念,也就充分了解了两部门的工作职责。

鉴于核医学工作场所有明确限定,其工作阶段也有明确划分。由此在选择执行标准时,个人认为,若仅涉及职业人员的健康防护(职业照射)和或患者医疗质量与优化(医疗照射)则优先选择执行GBZ 120,若同时涉及或仅涉及非本技术应用相关的人员(即公众照射)和或环境则应选择执行HJ 1188。

声明: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

内容来源:香山砭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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